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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 持续发力推动机构职能化学反应
时间:2020-04-16              字体:       
  云南作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云南时,要求云南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云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机构改革总体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四梁八柱”基础上,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努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职能从“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

  一、在优化职能体系上促进化学反应 

  一是强化“统”的职能。在“物理整合”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国土资源部门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水利水务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排污口设置管理、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全部交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基础上,积极督促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对职能体系进一步调整优化,杜绝简单“堆积木”,深化“有机集成”,逐步实现了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四个统一”。 

  二是理顺“分”的职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纵向上明确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横向上明晰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职能,做到管发展的要管环保、管行业的要管环保、管生产的要管环保,实现了从企业主责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人人有责的转变。 

  三是疏通“堵”的职能。以职能调整优化为主线,按照一项工作由一个处室全链条式管理的原则,对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进行了重新“洗牌”,调整撤并5个内设机构,根据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力度的实际需要,新增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等内设机构,促进职责整合、业务融合,打通了过去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城市和农村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内部运行更加顺畅,提升了机关行政效能。 

  二、在完善运行机制上促进化学反应 

  一是建立完善高层次的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充分发挥委员会综合统筹协调作用,高位推进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的体制下,保证了县级党委、政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抓手、责任能落实。 

  二是建立完善省级生态环境督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统一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行使,增强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对应生态环境部配备少量督察专员,统筹设置4个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办公室,增设生态环境执法局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进一步强化督察职能,加大督察力度,对16个州(市)全覆盖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动“老大难”环境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省级统一负责,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上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有效解决了过去生态环境质量数据指标“失真”问题,促进了生态环保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为建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在理顺权责关系上促进化学反应 

  一是突出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云南“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重点,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明晰市县管理职责,市级主要负责湖泊流域的总体规划、项目前置审批、重大产业布局,县级主要承担具体管理和现场执法工作。整合归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有关湖泊保护治理项目资金,统筹分配、统一下达由市县使用。实行“一湖一策”,制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分类规范机构设置,明确权责关系,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形成全流域覆盖的保护治理工作模式。 

  二是突出全省24个国家级、3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重点,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明晰保护与开发利用等权责范围,由林业草原部门统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主体地位,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避免政出多门、权责脱节。制定出台《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各州(市)规范设置处级管护机构62个,调剂增加事业编制1400多名,用于充实基层力量,进一步提升了自然保护区管护水平。 

  三是突出“四条国际河流”、“六大水系”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重点,结合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因地制宜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明晰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主次权责,划清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农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做到城乡统筹、水陆共治,系统推进河、湖、库、渠保护。 

  四、在强化业务协同上促进化学反应 

  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调整优化管理体制,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后,统筹解决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在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上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后,将16个州(市)环境监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州(市)环境监测站”,共核定事业编制530名,平均每个州(市)33名。129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后均独立设置,共核定事业编制1472名,平均每个县(市、区)11.4名,加快形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队伍和能力建设,统筹推进监测监察执法标准化,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增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积极研究制定各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责清单,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同步明确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人员,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相关职责。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市县两级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统筹污染防治执法、生态保护执法两个重点,整合组建执法队伍由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级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规范执法事项和程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积极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随着全省生态环境机构职能体系在改革中不断健全完善,改革整体效应得到逐步显现,不仅有了“物理变化”,更有“化学反应”,有力促进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2019年,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9%17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9%;省级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126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1404亿,较上一年同期增长23.8%下一步,云南将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不断巩固深化机构改革成果,扎实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紧紧围绕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定位,为建成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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