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料中心 > 历次全国人大会议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五次会议
关于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时间:2017-09-21              字体: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04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13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三)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四)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5人,由归国华侨中选出。

  (五)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1983年2月届满。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考虑到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进行选举工作,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83年4月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2 1 2 1 1 第2 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010-69001463 69001475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京ICP备 05084180号 |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