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的决议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以来,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的立法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表示满意。
(《人民日报》1 9 7 9 0 7 0 2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