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料中心 > 历次全国人大会议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17-09-29              字体: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

  (新华社)

  《人民日报》1 9 8 5 0 4 1 1 第2 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010-69001463 69001475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 免责声明
京ICP备 05084180号 |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