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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特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7-10-12              字体: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3月1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1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代表们认为,这两个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同意草案的规定,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这两个法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02年3月12日
  新华网 20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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