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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新沂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时间:2015-05-28              字体:       

  为巩固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江苏徐州新沂市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一、规范病假手续和相关待遇。规定请病假七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经市人民医院专门机构对请假者进行医疗鉴定,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相关待遇、年度考核作了明确规定。

  二、规范事假手续和相关待遇。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假期,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对全年累计事假天数及工资减发数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请销假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请假规定出台后,对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张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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